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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辯護關的法律根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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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辯護關的法律根據是什麼?

一、解除辯護關係的法律根據是什麼?

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只有委託人通知受託人後,雙方的委託關係才能解除。通知後,受託人不得再代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宜,否則即構成無權代理。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受託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解除委託前受託人已經辦理過的委託事宜,委託人應當無條件認可。

二、辯護人有哪些義務?

1、辯護人有義務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遵守看管場所的規定。

3、參加法庭審判時要遵守法庭規則。

4、未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5、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隱匿、毀滅、偽造證據,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否則,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刑法第306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哪些情況下會指定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高階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法律不太瞭解的,可以找律師擔任辯護人蔘加庭審,這樣有利於爭取更多合法利益。如果要解除辯護關係,應該參考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為雙方建立的是委託代理關係,經過協商一致,可以解除。不管是當事人還是辯護人,都有提出解除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