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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規定什麼是辯護律師?

無罪辯護 閱讀(2.43W)

一、根據刑法規定什麼是辯護律師?

根據刑法規定什麼是辯護律師?

根據刑法規定辯護律師是接受當事人的委託,來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辯護的律師,當然了,對於辯護律師來說,他本身所進行的一個辯護的範圍,必須要緊緊的圍繞當事人自己的請託,獨立的進行相關的理由和事實辯護。委託了辯護律師後,其可以做的事情原則上僅限於當事人的委託範圍,但是,一般地,在訴訟過程中,辯護律師往往享有以下幾項權利:

1、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辯護人根據自己對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或團體、個人,都無權干涉。

2、會見通訊權。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訊。

3、調查取證權。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4、提出辯護意見權。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委託的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有權為委託人辯護。

5、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辯護人有權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6、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在法庭調查階段,辯護人在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後,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法庭審理中,辯護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物,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可以就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和控方展開辯論。

7、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被告人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即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有權對第一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8、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9、拒絕辯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人具有法定理由不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的可以拒絕。

二、除了在刑事訴訟中享有上述幾項權利外,按照律師法的規定,律師還有以下3個權利:

1、拒絕辯護權。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2、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訴。

3、辯護人在合法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在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所進行的一些代理活動的話,對於涉嫌犯罪的人員來說,他是屬於辯護階段,畢竟辯護律師在這個階段當中,他所享有的權利就是會見當事人,對於整個事情,有一個清楚的瞭解,當然,當事人員也可以進行拒絕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