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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無罪國家賠償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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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審無罪國家賠償規定是什麼?

一審無罪國家賠償規定是什麼?

一審無罪國家賠償規定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而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法》對刑事賠償作出具體規定,對於進一步促進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具有重要意義。

刑事賠償的範圍包括:

(1)在刑事訴訟中,錯誤拘留、錯誤逮捕、無罪錯判的;刑訊逼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2)違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造成財產損害的。

逮捕後,無罪釋放屬於上面的情形(1),而不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可以獲得國家賠償。

二、被錯誤逮捕後國家賠償由誰來賠償?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這是對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的一般規定,即司法機關侵權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司法工作人員侵權的,該工作人員所在的司法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因而在刑事賠償中的賠償義務機關有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監獄管理機關,具體表現為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監獄等。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只有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決定逮捕。若人民法院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決定逮捕的,在自訴案件中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若檢察機關錯誤批准逮捕或者在其自行偵查的案件中錯誤決定逮捕的,檢察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在日常生活當中國家賠償必須要符合法定的情形,比如說在刑事案件當中如果要申請國家賠償的話,通常都是因為違反法律規定採取了查封扣押等相關的措施,造成財產方面的一些損害,或者是違法採取一些強制措施,造成人身方面的損害,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