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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賠償司法賠償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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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賠償司法賠償區別如下:

刑事賠償司法賠償區別是什麼?

1、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不同

行政賠償中,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及其公務人員以及事實上的公務員。在司法賠償中,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履行司法職能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軍隊的保衛部門,國家檢察機關,國家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在上述機關的工作人員。

2、實施侵權行為的時間不同

行政侵權行為發生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而司法侵權行為發生在司法活動中,以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刑事訴訟中違法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監獄管理權以及在民事、審判中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執行措施為構成要件。

3、追償的條件不同

無論是行政賠償中還是在司法賠償中都實行追償制度,賠償義務機關在履行了賠償義務後,可以責令有關責任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但是,《國家賠償法》對兩者的追償條件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行政追償的條件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這種標準具有明顯的主觀性。司法追償的條件是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嚴刑逼供、毆打和以其他暴力方式傷害公民的工作人員、違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傷害他人的工作人員和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枉法裁判行為的工作人員。相比較之下,司法追償的範圍要比行政追償的範圍窄。國家賠償法劃分這種區別,主要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面臨的情況比較複雜,法律規定了較大的裁量權,認定司法工作人員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比較困難,而且追償的範圍不能過寬,否則很容易挫傷司法人員的積極性。

4、程式不同

行政賠償的程式與司法賠償差別較大。行政賠償程式分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式和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式。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式實行行政處理前置的原則,行政賠償爭議在行政程式不能解決的,最終可以通過行政訴訟途徑解決。司法賠償程式沒有單獨提出賠償請求和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劃分,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不服的,要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申請,由其作出最終的決定。可以看出,司法賠償自始至終都是通過非訴訟途徑來解決的。

刑事賠償司法賠償區別還是比較大,雖然都是由於國家機關的職員犯錯,但是本不應該發生的初錯誤出現,且導致了某特定主體的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甚至名譽權也會有一定的影響。故此損害情形發生之後,相關機構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