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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家賠償 | 與其他賠償有什麼區別?

國家賠償 閱讀(2.83W)

什麼是國家賠償,與其他賠償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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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為我國公民我們每個人的權利都同樣的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說當我們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向侵權者追究法律責任來維權。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我們可以依法向他們提出國家賠償的申請。那麼什麼是國家賠償? 與其他型別的賠償是什麼區別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一一解答。

一、國家賠償基本概念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於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根據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修正。該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二、國家賠償的區別分辨

(一)與民事賠償區別

國家賠償是從民事賠償發展而來的,因此兩者有許多共通之處。但是,國家賠償是獨立於民事賠償的自成體系的法律制度,兩者的區別可概括為:

1.賠償發生的原因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侵權行為引起;而民事賠償由民事侵權行為引起。(《民法典》規定的公務侵權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有關,公務侵權的民事責任實際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2.賠償主體不同。國家賠償的主體是抽象的國家,具體的賠償義務由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互分離。而民事賠償的主體通常是具體的民事違法行為人,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一致。

3.賠償的歸責原則不同。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而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體系由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構成。

4.賠償程式不同。國家賠償的程式較民事賠償更為複雜,其區別在於:首先,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除在行政訴訟中一併提起賠償外,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實行賠償義務機關決定前置原則,不經該決定程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賠償程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無須經過前置程式。其次,證據規則不同。國家賠償一般實行“初步證明”規則,即賠償請求人首先要證明損害已經發生,並且該損害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繼而,證明責任轉移到被告,而在民事賠償訴訟程式中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

(二)與國家補償區別

國家補償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合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損失,國家對其給予彌補的制度。國家補償責任在國家賠償責任之前就已經存在。其與國家賠償的區別為:

1、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以違法為前提;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不以違法為前提。

2、兩者性質不同。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於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眾間的利益平衡,並不意味著任何對國家的非難。這可以說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3、時間要求不同。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後有賠償;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後進行。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5、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在國家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後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作出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但是國家補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

當公民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行使而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中的相關規定,依法對侵權者提起訴訟,並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相應的國家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