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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侵權責任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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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品責任糾紛的概念

產品侵權責任的立案標準

產品責任糾紛是指因產品存在內在缺陷,造成了產品的消費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的人身傷害、財產受到損害,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的危險的,依法應由生產者或銷售者分別或共同民事責任所引發的糾紛。

在實踐中,產品責任包括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產品運輸者責任糾紛和產品倉儲者責任糾紛四種類型。

二、產品侵權責任的立案標準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效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該條款對產品質量規定了三項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為不合格產品,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而引起的責任稱為產品質量責任。產品質量責任是指因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產品適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給使用者造成損失後,由產品的生產者和經銷者所承擔的民事責任。這裡的損失既包括不合格產品對使用者的經濟效益的影響,也包括不合格產品給使用者及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的損害。因此,這種民事責任既包括了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即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又包括了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引起的一種特殊的損害賠償責任,即產品質量侵權責任。

三、確定產品責任案件的性質

在因產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情況下,往往會產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根據《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權利人只能選擇其中一個請求權主張權利。因此,如果權利人提起違約之訴,則原告只能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而不能是其他受害人,被告只能是產品的銷售者,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當事人協議確定的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時效為二年,但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的案件為一年。如果權利人提起侵權之訴,則構成本案由所規定的產品責任糾紛,凡受害人均可成為原告,被告可以是生產者或銷售者,訴訟時效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