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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權責任產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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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權責任產品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產品侵權責任如何賠償


(一)什麼是產品侵權責任?

所謂產品侵權責任,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死亡、人身傷害和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及其他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二)產品侵權的賠償義務主體有哪些?

這裡涉及到賠償義務主體的問題。從我國《民法通則》第122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對於產品質量糾紛的賠償義務主體不僅僅只有生產者、銷售者,如果是運輸者、倉儲者造成產品的缺陷,那麼運輸者、倉儲者也應是賠償義務的主體。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兩種賠償義務主體是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前兩者適用產品質量侵權賠償關係,後兩者則是該侵權賠償責任由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以後的另一種求償關係,這是一種運輸者、倉儲者與生產者之間的違約責任。對於產品侵權責任來講,其賠償義務主體一般為生產者和銷售者。

因此,“受害人並不直接向倉儲者、運輸者請求賠償,而是在銷售者、生產者在承擔了賠償責任以後,對產品負有責任的運輸者、倉儲者有義務賠償銷售者、生產者的損失。”

產品侵權是特殊侵權,其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跟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所區別。前文已然說明,根據我國法律,產品侵權責任的賠償義務有兩種,一是生產者,一是銷售者。對於這兩種賠償義務主體而言,其對受害者進行賠償之後,賠償者就可以適用過錯原則再進行責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