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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立案標準是: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應予立案追訴。行為人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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