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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非法集資如何取證?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13W)

對於非法集資如何取證?

對於集資的概念我們每個人有所耳聞,顧名思義,就是通過各種手段來籌集資金,為自己的企業所利用。但是在實際中有很多非法集資現象,給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對社會的影響非常惡劣,那對於非法集資如何取證?下面是詳細介紹。

一、證明非法集資犯罪案件需要哪些證據

證據是判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的客觀依據。由於非法集資犯罪往往作案週期長、受害人數多、涉案金額大,因此更需要重視對非法集資類犯罪各類證據的全面收集。既要重視對言詞證據的收集,又要重視對虛假宣傳材料、股權證、協議書等書證及電子資料的收集取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提取,應緊緊圍繞非法集資的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徵進行,並將非法集資資金的管理、使用、用途作為重點進行取證,同時還應查明涉案款物的去向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退賠能力。

需要被害人陳述

應主要圍繞參加集資的起因、方式、金額、回報(方式、次數、金額)、損失金額等方面進行;對被害人人數眾多的案件,為全面查明被害人的實際損失,偵查機關還應及時釋出公告要求被害人限期申報債權,對被害人進行確認,並及時告知相關權利及義務。

需要收集涉案書證

應當調取包括非法集資方案、宣傳手段,資金來源、資金管理、使用、流向等方面的書證,重點是所集資金的管理、使用、用途等影響非法集資行為定性方面的書證;對財務賬目齊全,被告人及相關財務人員均能印證財務書證的案件,應以財務賬目為核心進行取證;同時,由於司法審計報告是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集資金額、損失數額、犯罪金額的主要證據,是重要的定罪量刑依據,因此對具有相應財務資料的,偵查機關在立案偵查後一般還應及時委託相關單位進行審計或者出具司法會計意見。

同時,在收集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的證據時,還要緊扣各類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構成要件,以便於區分此罪與彼罪,如在偵查過程中要充分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證據,以區分行為人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對共同犯罪的,應當查明各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對資金的分配、控制或揮霍的數額等,以便於判定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與地位。

二、經偵部門針對非法集資的調查取證

1、確定調查方向

金朝陽鼓動學員套取銀行貸款、發行未經國家批准的理財產品,很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同詐騙、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多個罪名,亦可能伴隨虛假宣傳,高利放貸、非法傳銷、偽造金融憑證等違法犯罪活動。同時,金朝陽旗下各類關聯公司,利益交錯,帳務資金互相流轉,參與人員眾多,可以預見其調查的複雜程度。調查方向建議從兩方面入手:

首先,始終以資金流向為調查主線。學員繳納的學費,Pre-REITs(房地產證券基金)和發行的企業短債為金朝陽的主要利潤來源,上述三類資金注入的帳戶,該帳戶上資金的支出情況,即資金管理、使用、流向、用途。對於表面上屬於公司間的債務流動,要注意公司實際財務控制人在其間的作用和地位。其次,從顯性的最高層級人員入手調查,控制其行蹤及資產。

(1)控制並調查金朝陽的創辦人——美籍華人牛嘉林和美國人麥博才,要求說明資金去向並提供核實材料,在調查期內,兩人及親友限制出境,兩人名下及親友財產暫予凍結。由於兩人屬於外籍身份,可能需要必要的國際協助,與國外警方聯合辦案,以查實兩人吸收國內資金流向海外的情況。

(2)控制並調查金朝陽各地負責人員,關聯公司實際領導者和控制人。

對人員的調查,應緊密配合著財務資訊、資金流向進行,對能夠從財務人員和管理人員中得以印證的財務書證,應該以財務賬目為核心進行取證。必要時進行財務的司法審計。

金朝陽案件涉及多個行政區域,各涉案地分別立案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共享,交換使用。

二、調查內容

(一)重視言詞證據,收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及中介人員的供述或陳述,注重審查供證是否一致;

(二)物證和書證的收集,集資方案、宣傳手段,重視對有關虛假宣傳材料、股權證、協議書等書證以及電子證據的收集取證;

(三)資金的流向、管理、分配、使用的證據。

三、受害人如何配合

如果詐騙行為成立,學員出於自身安全的顧慮,對金朝陽的調查則可能面臨阻力。作者認為,詐騙罪的核心要義,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何能夠證明貸款人向銀行的借貸資金,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出於客觀情況不能返還,不適宜以信用卡詐騙或貸款詐騙予以刑事追責。

雖然金朝陽學員向銀行貸款時,不排除為取得貸款而使用欺騙手段的可能(由於為完成貸款任務,有的欺騙,甚至是銀行工作人員指導下進行的),比如以房屋裝修的名義,以營業貸款的名義等,將銀行資金挪用於約定貸款用途之外(用於金朝陽的投資)。但只要能夠證明貸款人沒有非法佔有銀行的資金和意圖(即向銀行借款時,並無借款不還的主觀故意),在客觀上由於投資錯誤,而導致不能夠按期還款,不宜以信用卡詐騙和貸款詐騙予以刑事處罰,而應當屬於民事上的欺騙行為,應以民事借貸關係予以處理。反之,若能夠證明,其借款時存在非法佔有的目的,則應按相應的詐騙罪名予以處罰。

局取證過程非常艱難,主要原因是非法集資的作案時期非常長,犯罪手段比較複雜等,在取證過程中難以取到有力地證據,因此,面對非法集資我們要積極配合公安部門的偵查,讓犯罪分子繩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