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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非法制造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罪如何裁判?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68W)

一、 法院對非法制造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罪如何裁判?

法院對非法制造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罪如何裁判?

非法制造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判決,是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四條 【騙取出口退稅罪】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以進行走私、逃匯、洗錢、騙稅等犯罪活動為目的,使用虛假、無效的憑證、商業單據或者採取其他手段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的,應當分別按照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和第二百零四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與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勾結逃匯的,以逃匯罪的共犯處罰。

第五條 海關、銀行、外匯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與騙購外匯的行為人通謀,為其提供購買外匯的有關憑證,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和商業單據而出售外匯,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第六條 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同時觸犯二個以上罪名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第七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的,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用於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的資金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第八條 騙購、非法買賣不同幣種的外匯的,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制定的統一折算率摺合後依照本解釋處罰。

對於犯罪分子通過非法的手段來騙取出口退稅的犯罪事實,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的,特別是對於不同的涉案金額大小,所認定的判決結果是不同的,當事人對判決有異議的,還可以提出上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