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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的自訴人是什麼意思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8.18K)

遺棄罪的自訴人是什麼意思

社會中經常會報到一些關於幼小的嬰兒遭到父母的遺棄,年老體弱的老人遭到子女的遺棄的新聞,這些受害人要是自己直接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利益,是否就叫遺棄罪的自訴人,那麼我們就要先了解什麼是遺棄罪和自訴人?下面就為大家介紹下,希望大家可以瞭解一下。

一、什麼是遺棄罪?

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構成遺棄罪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物件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這裡指的行為人必須有扶養義務,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的人。能夠負擔,是指有獨立的經濟能力,並有 能夠滿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標準外有多餘的情況。

(三)行為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藉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 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總之,遺棄者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動機。

二、什麼是自訴人

(一)自訴人具有以下特點:

1、啟動自訴程式。沒有自訴人的告訴,就沒有刑事自訴案件的審判。

2、只有在自訴案件中,才存在自訴人。公訴案件中向公安機關控告和報案的被害人不屬自訴人,無權直接啟動審判程式。

3、自訴人在訴訟中承擔控訴職能,其訴訟地位相當於原告。如果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訴的,則具有雙重身份:在其自行提起的自訴中是自訴人,行使控訴職能;在反訴中是被告人,行使辯護職能

(二)自訴人在訴訟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1、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訴和委託訴訟代理人

2、申請撤回自訴

3、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5、作為原告人出席法庭參加法庭審判和同被告方辯論

6、申請回避

7、提出上訴

8、對生效判決裁定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判等。

對已經立案的自訴案件,經審查缺乏罪證的,應當補充證據。如提不出補充證據的,法院將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經說服不予撤訴的,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

(三)自訴人的主要訴訟義務有:

①自訴人負有舉證責任;

②捏造事實,偽造證據要承擔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

③自訴人應當親自參加訴訟。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相信大家看了之後也有了一定的瞭解。通俗的就是說在遭到遺棄的時候,這些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遺棄的行為不僅會受到道德的譴責,在法律上也是違法的,希望大家都能夠尊老愛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