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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惡意透支信用卡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9W)

怎麼認定惡意透支信用卡

針對惡意透支信用卡的問題,相信很多人都知道,要是情節嚴重的話則就有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而在此之前,究竟怎樣的行為才算的上惡意透支信用卡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告訴你該怎麼認定惡意透支信用卡,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所謂透支,是指持卡人在髮卡行帳戶上已經沒有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根據髮卡協議或者經銀行批准,允許其超過現有資金額度支取現金或者持卡消費的行為。透支實質上是銀行為客戶提供的短期信貸,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區別於其它金融憑證的最明顯特徵。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資信基礎之上,因此,透支人僅限於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進行透支的,不能認定為信用卡透支。透支可分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可分為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惡意透支。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違反信用卡章程與約定進行透支,逾期不還,但詐騙金額較小的行為。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是行政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由於其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犯罪。犯罪性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犯罪性的惡意透支按照行為型別,又可分為超限額的犯罪性惡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惡意透支。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惡意透支相同之處在於行為人均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同之處在於是否達到了犯罪程度,實踐中以是否達到了司法解釋的數額為標準。二者不但有量上的區別,而且還有質上的劃分;

區分上述透支的不同型別,有助於我們對惡意透支行為的認定。犯罪性的惡意透支有下列要件構成:

(1)主體要件。僅限於合法持卡人。騙領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經申辦程式而基於諸如借用、拾取、收買、盜竊、搶劫等行為持有信用卡的人員,不能成為惡意透支的主體。原因前文已述,此處不贅。

(2)主觀要件。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是故意,包括對規定限額、規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佔有目的。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一般基於對其行為的推定,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既是行為的一個客觀方面,又是推定非法佔有目的的重要依據。推定過程中,要區別具有主觀惡性的拒不歸還與存在合理的客觀因素的不能歸還,前者是主觀不願,後者是客觀不能。信用卡的透支本身是一種高風險的業務,銀行應充分意識到其風險成本,如果持卡人在透支後,確屬有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客觀上不能歸還的,基於刑法的謙抑性,不應作犯罪處理。司法實踐中,行為人有下列行為,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持卡人鉅額透支後攜款逃跑的;透支用於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透支款項無法歸還的;將透支款項用於揮霍、購買奢侈品,大大超過其實際支付能力的。

(3)客觀要件。犯罪性的惡意透支的客觀方面有兩種表現。一是,超過規定限額透支,經催收不還,此稱為超限額的犯罪性惡意透支。所謂透支限額,是指髮卡銀行規定的持卡人可使用的超過其實際存款餘額以上的最高限額,包括單筆透支限額和月累計透支限額兩種。超過限額透支的,髮卡銀行隨時都可以催收。按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精神,“不歸還”是指在“收到髮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如果行為人未經催收自動歸還或者在催收後歸還透支款項的,不以犯罪處理,構成不當透支,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另一是超過規定期限的透支,經催收不還的,此稱為超期限的犯罪性惡意透支。《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準貸記卡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髮卡行 有的規定為 1個月。若透支額雖沒超過限額,但超過上述期限,經發卡行催收後仍未歸還的,構成犯罪。催收後行為人歸還的期限為3個月。如果行為人未經催收自動歸還或者在催收後歸還透支款項的,不以犯罪處理,構成不當透支,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透支款還款主體不僅限於持卡人,而且還包括擔保人。拒不歸還的處理原則是持卡人本人拒不歸還。因此,髮卡行直接向持卡人催收遭拒的,即可認定犯罪,因為持卡人拒不歸還時,其非法佔有目的就可推定,符合全部犯罪構成要件。至於其擔保人為其歸還了透支款,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髮卡行直接向擔保人催收的,擔保人歸還的,持卡人不成立犯罪;擔保人拒不歸還,但持卡人並不知情的,不構成犯罪,持卡人知情並拒不歸還的,構成犯罪。

透支數額的認定上,應注意,在超限額的犯罪性惡意透支中,透支犯罪數額是指全部透支金額,而非超過限額部分;透支犯罪數額是指透支金額本身,而不包括利息和罰息。

在使用信用卡的過程中,是允許行為人在一定範圍內透支信用卡的,但如果存在惡意,並且符合上述條件的話,則就可以認定是惡意透支信用卡。此時,按照法律規定,就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要是你還想了解相關的處罰內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