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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的惡意透支該怎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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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的惡意透支該怎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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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最大的特性就是透支功能。通常的透支都是善意的,是想要還款的,但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很難認為是善意的,反而常常被認為是惡意的,那信用卡的惡意透支該怎樣認定呢?這是認定犯罪重要的內容,下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信用卡的惡意透支該怎樣認定

惡意透支是相對於善意透支的一種違法行為,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在超過期限內、額度內透支的行為,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1、主體條件

持卡人必須為合法的持卡人,如是由於盜竊、騙取等行為而得到的信用卡則構成非法佔有信用卡行為,不能構成惡意透支的主體。

無論“善意透支”還是“惡意透支”,持卡人獲取信用卡的方式都是以自己的真實身份,提供真實的證明材料,通過特定的程式向銀行領取,其主體都是合法的持卡人。

在實際操作中卻存在著弄虛作假、偽造、冒用、以虛假身份騙取銀行信任而騙領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的現象。

在此種情況的行為人是一種“非法持卡人”,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假手段,騙取銀行的信任而騙取具有消費、支付等功能的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這種行為屬於刑法中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犯罪的行為特徵,所以,刑法規定惡意透支的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合法持卡人。

2、主觀條件

行為人的主觀罪過是故意,即透支人在透支前已明確知道自己沒有能力歸還,但仍持卡消費或提現的行為,或者是有能力償還的但在消費或提現後根本不想還的行為,是一種主觀意識上的不願意行為。

對於行為人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推定過程中,一定要區別這種行為是主觀上的惡意不歸還,還是因為有合理的客觀因素導致行為人不能歸還的。

前者是主觀的不願意歸還,後者是客觀的不歸還。所以,如果行為人透支後,確實是由於客觀的正當理由不能歸還的,基於行為人的無惡意行為,不作犯罪處理。

如果行為人透支後攜款逃跑的,或透支款用於揮霍、購買奢侈品的,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3、客觀條件

惡意透支在客觀方面有兩種表現,一是超過規定透支限額的透支,二是超過規定期限的透支。

其中透支限額是指各發卡銀行規定的持卡人可使用的超過其實際存款額以上的最高限額,對於超限額透支的持卡人各發卡銀行隨時可以催收,如果持卡人未經銀行催收而自動歸還的或者催收後及時歸還的,不以犯罪處理。

對於超期限透支的,且經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構成惡意透支,以信用卡詐騙罪處理。

二、信用卡惡意透支有何後果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信用卡詐騙中有一種是惡意透支,惡意透支信用卡的很可能構成刑事犯罪。而實踐中對信用卡的惡意透支進行認定是很重要的,關係著最終是否能夠對行為人認定為犯罪。當然,一旦確定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話,那麼就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