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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嫌犯的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85W)

一、律師會見嫌犯的規定是怎樣的?

律師會見嫌犯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二、律師的職責包括哪些?

《律師法》

第二十六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為聘請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聘請人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聘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許可權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收受委託人的財物;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三)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

(四)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五)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律師在會見嫌犯的時候,律師跟犯罪嫌疑人之間的通話是不可以被監聽的,而且,犯罪嫌疑人從第1次被公安機關訊問以後,就有權利委託辯護律師,但是辯護律師也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辯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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