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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31W)
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特別累犯,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情形。
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是:
1.前罪和後罪必須均為特定犯罪。即前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中的某一類犯罪,後罪也是這三類犯罪中的某一類犯罪。如果行為人實施的前後兩罪都不屬於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範疇,或者其中之一不是這三類罪中的某一類罪,就不能構成特別累犯。當然,這並不排除其構成一般累犯的可能。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一罪判處管制、拘役甚至單處附加刑,也不影響特別累犯的構成。
3. 後罪可以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或者赦免後的任何時候,不受兩罪相隔時間長短的限制。
法律依據:
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