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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累犯是否構成特殊累犯

特殊累犯只是累犯的一種,而未成年人連累犯都不構成,當然也不構成特殊累犯。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累犯問題,“前罪”是未成年人犯罪,只要刑罰執行的主要部分是在行為人成年後完成的,也不妨礙累犯的成立。當然,如果行為人刑罰執行的主體部分是在行為人未成年階段完成的,這種受刑經歷就不應當作為累犯前提;因為接受刑罰之際,行為人的人格尚未成型、穩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未成年累犯是否構成特殊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