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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66W)
累犯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對故意累犯應採用嚴格的尺度標準,即指曾經犯過罪而又在任何時候再故意犯罪,不問其犯罪的種別、刑罰的種類及輕重如何,均認定為累犯,依法從嚴從重處罰。也就是說前罪不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也不論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還是管制、拘役、單處附加刑,只要後罪為故意犯罪,就認定為故意累犯,從重處罰。這樣作出規定,以使得犯過罪的人在主觀方面不再敢重涉違法犯罪的道路,考慮其人身自由所受限制等後果的嚴重性,而從內心深處打消犯罪的意圖,自覺守法。
對過失累犯應根據其主觀惡性較故意累犯輕微的特點,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或者赦免以後5年已內作為時間界限較為適宜,即指曾經犯過罪的犯罪分子,其在刑罰執行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過失犯罪,就構成過失累犯,對過失累犯應從重處罰,但不受刑法關於累犯不適用緩刑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是過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