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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關於司法鑑定的規定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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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關於司法鑑定的規定包括哪些?

在當代這個社會,司法鑑定是一種專業的鑑定,這種鑑定主要是為了幫助案件更好的審理。除此之外,司法鑑定的範圍也很廣泛,其中包括工傷的鑑定、親子鑑定以及筆跡鑑定等。大家都知道的是,司法鑑定在我國有著嚴格的規定,但是具體的我國法律關於司法鑑定的規定包括哪些?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司法鑑定程式通則》中的相關規定

司法鑑定的實施

第一節初次鑑定

第二十條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由司法鑑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鑑定人、或者由委託人申請並經司法鑑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鑑定人完成委託事項。

第二十一條同一司法鑑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鑑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鑑定人對鑑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鑑定人承擔次要責任。

第二十二條司法鑑定結論應當由本機構內具有本專業高階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司法鑑定人複核。複核人對鑑定結論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司法鑑定文書由本機構內主管業務的負責人或者由其指定代行其簽發的人員簽發。

第二十四條司法鑑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託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複雜、疑難案件的鑑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並徵得委託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法醫精神病鑑定及司法會計鑑定的時限可適當延長,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鑑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鑑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第二十五條作婦科檢查時,須由女性司法鑑定人進行。無女性司法鑑定人時,須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對未成年人的檢查,應有監護人在場。

第二十六條現場勘驗、屍體解剖時,應通知委託人到場,並在勘驗、解剖記錄上簽名。如委託人不到場,不影響現場勘驗和屍體解剖的進行。

第二十七條司法鑑定機構對複雜、疑難的技術問題或者對鑑定結論有重大分歧意見時,應當由司法鑑定機構主管業務負責人主持會鑑,或者在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後再作出結論,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第二十八條對涉及多學科知識和技術手段的司法鑑定,司法鑑定機構可聘請有關專家協助鑑定。專家意見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九條司法鑑定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送檢材料,並依鑑定程式逐項建立檔案。鑑定時若需耗盡檢材或者損壞原物的,應當商請委託人同意。

第三十條在鑑定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鑑定:

(一)委託人要求終止鑑定的;

(二)出現不可抗力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三)確需補充鑑定材料而無法補充的;

(四)發現自身難以解決的技術問題的。

終止司法鑑定,應當退回有關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說明理由。

第二節補充鑑定、重新鑑定、複核鑑定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一)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

(二)原鑑定專案有遺漏。

第三十二條補充鑑定可以由原司法鑑定人進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鑑定人進行。補充司法鑑定文書是原司法鑑定文書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二)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三)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裝置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四)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重新鑑定所提供的鑑定材料必須是與初次鑑定相同的鑑定材料;鑑定材料有異的鑑定,不是重新鑑定。除第一項應由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外,其他各項重新鑑定可由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

重新鑑定應當由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第三十四條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

複核鑑定除需提交鑑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鑑定文書。

第三十五條複核鑑定人須有不低於原司法鑑定人的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

第三十六條補充鑑定、重新鑑定、複核鑑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初次鑑定的規定。

二、什麼是司法鑑定

鑑定,顧名思義就是鑑別、確定。在社會生活中,出於不同目的需要鑑定的事項很多,範圍很廣,涉及社會的各行各業,如古玩字畫真偽的鑑定、商品質量鑑定等。

在這裡小編首先就需要告訴大家司法鑑定的法律意義是什麼其次小編為大家介紹了司法鑑定的法律程式,比如說申請鑑定、進行鑑定以及重新鑑定,還有就是鑑定文書的發放等。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實在是不能夠了解,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