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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起刑點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3W)

一、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起刑點是什麼?

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起刑點是什麼?

銷售侵權複製品案,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尚未銷售的侵權複製品貨值金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12.1 法釋〔1998〕3號)

第四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以 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行為,又銷售該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權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權複製品而予以銷售,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第十六條 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 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共犯論處。

第十七條 本解釋所稱“經營數額”,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價數額乘以行為人經營的非法出版物數量所得的數額。

本解釋所稱“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獲利數額。非法出版物沒有定價或者以境外貨幣定價的,其單價數額應當按照行為人實際出售的價格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 對於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判刑處理情況,應當結合實際犯罪事實來處理,司法機關應當在調查取證後,根據犯罪構成要件的認定,如果達到了違法利益10萬元或者複製品價值30萬以上的,就可以進行立案處理,並進行司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