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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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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刑法對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怎樣的?

我國刑法對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

凡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情節嚴重”是指多次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製造槍支、銷售槍支數量大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較多的;已經使槍支流散到社會的,等等。

“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出售的槍支被用來進行犯罪活動的,出售槍支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出售槍支給犯罪集口的;因出售槍支造成多人傷亡的,等等。

二、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的認定是怎麼樣的?

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與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的區別主要在以下幾方面:

(1)客觀行為不同。前者表現為未經批准擅自制造、購買或者出售槍支的行為,即行為人本無制槍和售槍資格;後者表現為行為人本具有制槍、售槍資格,只是未按規定的數量、品種、型號等要求製造、銷售槍支的行為。

(2)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後者為單位特殊主體,即只能由依法被國家指定、確定的製造、銷售槍支的企業構成。

(3)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只要求是故意,不要求以出售為目的;後者則要求必須以非法銷售為目的。

三、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支,或者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或者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規制造槍支五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槍支”,包括槍支散件。成套槍支散件,以相應數量的槍支計;非成套槍支散件,以每三十件為一成套槍支散件計。

綜合上面所說的,違規制造和銷售槍支就是屬於違反了我國的槍支管理規定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對於此行為是很容易造成國家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一般在處罰上面就會結合所製造槍支的數量來進行認定,輕者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對於重者是可以高達無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