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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從犯的認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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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從犯的認定是什麼?

在當今社會,聚眾鬥毆的事情在法律上是非常嚴重不可懈怠的,在鬥毆後也必將接收到法律的制裁,在法律上聚眾鬥毆罪從犯的認定是否要分為主犯和從犯?從犯的認定與主犯的區別是什麼?今天就由小編根據法律知識來告訴大家。

一、從法律規定上看,應當區分聚眾鬥毆罪的主從犯

評價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應主要從各共犯在共同犯意形成中和實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造成客觀危害結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方面來評判。認定主從犯的依據應是《刑法》第26條及27條規定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這是區分主從犯的唯一法律依據。

聚眾鬥毆罪是共同犯罪,就應當適用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適用共同犯罪中主從犯劃分的規定。因為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屬於刑法總則的規定,聚眾鬥毆罪則屬於刑法分則規定。刑法總則的效力遍及刑法分則。如果聚眾鬥毆罪只區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而不適用共同犯罪主從犯的劃分,無疑是違反刑法總則效力的規定的。

我國《刑法》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主從犯如何區分

二、一般情況下,以下這類人可以認定為主犯:

1、起意者。一般來說,共同犯罪中,犯意的發起者並且參與犯罪實施的,往往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2、犯罪的糾集者。在參與共同犯罪的人中,每個人參與的主動程度並不是完全相同的,這往往表現在糾集與被糾集的關係上,而犯罪的糾集者一般都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3、犯罪的指揮者。在多人蔘與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往往是互相配合的,這就需要有人協調共同犯罪的行為,這種人在共同犯罪中充當指揮者的角色,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4、犯罪的主要實行者, 即主要的實行犯。這些人雖然不像首要分子那樣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但卻是共同犯罪的積極參加者,或者是犯罪結果的主要責任者,應當認定為主犯。

三、從犯的認定

根據《刑法》第27條的規定,從犯分為以下兩種:

1、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即次要的實行犯。這種從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組織、領導、指揮下參加犯罪,直接實施危害行為,對犯罪結果的產生有直接的責任,但相對於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從犯,一般具有這樣一些特徵:(1)對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勸誘或糾集,對主犯的犯罪意圖表示附會或服從;(2)在具體實施犯罪中處於被支配地位;(3)沒有實行犯罪中的一些關鍵重要情節,對犯罪結果所起的作用較小; (4)經濟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贓或者分得贓物較少。

2、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即幫助犯。所謂幫助犯是針對實行犯而言的,是指沒有直接實施某一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但為犯罪創造了便利條件的犯罪分子。起輔助作用的從犯,一般有這樣幾種情況:(1)提供犯罪工具;(2)提供犯罪物件;(3)為實行犯帶路,察看作案地點;(4)侵財犯罪中幫助實行犯調離財物所有者或監管者;(5)犯罪前允諾事後為實行犯運贓、窩贓、銷贓。

鬥毆是不好的行為,它會傷害到自己和身邊的朋友,不要為了一己之氣聚眾鬥毆,在法律的年代,事情糾紛最好的調解手段是談判或走法律程式,這比聚眾鬥毆給自己定下罪名更有效。希望它能夠給你們帶來幫助,最後還有什麼不清楚的也希望大家積極的諮詢小編,小編一定儘自己最大的努力為大家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