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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犯罪中止後繼續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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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眾鬥毆犯罪中止後繼續怎麼認定?

聚眾鬥毆犯罪中止後繼續怎麼認定?

關於聚眾鬥毆罪犯罪中止的認定,難點主要存在於在整個聚眾鬥毆罪既遂的情況下,其中的某些個人是否存在犯罪中止的情況。根據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論,在共同實行犯的情況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互相聯結,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因此,各共同犯罪人不僅要對本人的行為負責,而且要對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負責。

對於聚眾鬥毆罪,在整個聚眾犯罪既遂的情況下,某些個人是否存在犯罪中止,筆者認為,聚眾鬥毆罪屬於聚眾犯罪,應區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在案件中的作用加以具體分析。對於首要分子,在組織、策劃、指揮他人到達現場後,看到形勢不對而自動逃離現場,或者雖然勸阻了其他參加者,但是勸阻無效,毆鬥行為仍然發生的,就不能按照犯罪中止論處。但是對於積極參加者,雖然其在聚眾過程中積極準備工具,但是到達現場後因害怕而自動中止繼續實行鬥毆行為的,就可以考慮按照犯罪中止的處罰標準予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另外在預備階段的中止形態,由於沒有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一般情況下可以不認為是犯罪,或者即使構成犯罪,亦可免除處罰。

二、聚眾鬥毆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眾鬥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眾鬥毆行為向整個社會挑戰,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因此,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就是聚眾鬥毆罪的本質特徵。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夥毆鬥的行為。聚眾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 "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於3人;鬥毆,主要是指的採用暴力相互搏鬥,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聚眾鬥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鬥,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鬥毆起因或為爭奪勢力範圍,或為哥們出氣進行報復,或為爭奪女人發生矛盾等等,總之是要顯示自己一夥人的"威風"、"煞氣",壓倒對方,而置公共秩序於不顧。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眾鬥毆者均構成本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本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行為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是聚眾鬥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

聚眾鬥毆的犯罪事實是否成立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聚眾鬥毆的四個要件來進行認定,同樣的是否存在犯罪事實中止的情況也需要進行合法的認定,在犯罪中止後繼續進行了犯罪行為的,還需要對相關的要件進行分析認定,如果存在既遂的情況則需要進行司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