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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是怎麼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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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是怎麼認定的

聚眾鬥毆罪的行為構成與很多行為都很相似,比如與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毆鬥行為以及鬥毆中的故意傷害等行為都有相同的地方,這就需要對聚眾鬥毆罪進行認定。那麼,對聚眾鬥毆罪是怎麼認定的呢?現在我們就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聚眾鬥毆罪是怎麼認定的

認定聚眾鬥毆罪,就要區分聚眾鬥毆罪與其他罪名的界限:

(一)聚眾鬥毆罪與群眾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鬥毆或者結夥械鬥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後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群眾中的互相鬥毆或械鬥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二)聚眾鬥毆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眾鬥毆罪是基於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後罪則是基於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眾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眾鬥毆罪可以聚眾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後兩種罪只能聚眾實施。

(三)聚眾鬥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二者區別的根本標誌在於犯罪動機。聚眾鬥毆罪中的殺人、傷害行為,雖然與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為一樣,都侵犯了他人身體健康,但是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在殺人、傷害行為中,通常表現為為了稱王稱霸,充英雄好漢而惹事生非,與對方爭個高低。所以,凡是為了爭霸“勢力範圍”,或者明確表示要打服對方,而行凶傷人的都是聚眾鬥毆中的傷人行為。而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行為,則往往是對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認識的人,由於宿仇舊恨而起意傷害對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確的傷害物件和傷害故意;如果是臨時起意傷害對方,也往往是因為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明顯的在對方一邊,或者在互毆中傷害他人,這種情況往往是雙方都有過錯,責任不易分清。

當然,本條第2款明文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眾鬥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四)聚眾鬥毆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聚眾鬥毆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兩者在客觀方面有相同之處,如犯罪形式都是聚眾,但兩者存在明顯不同。首先,犯罪動機不同,前者大多是為了爭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而破壞公共秩序,後者則多是為了實現個人某種不合理的要求。

其次,情節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情節嚴重,後者要求情節嚴重,必須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否則不構成犯罪。最後,兩者犯罪方法不同,聚眾鬥毆罪的犯罪方法一般是暴力方法,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除了暴力方法外,還可以是非暴力方法。

二、構成聚眾鬥毆罪有哪些處罰

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犯聚眾鬥毆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在對聚眾鬥毆行為進行處罰之前,需要先對其做出認定。關於“聚眾鬥毆罪是怎麼認定的”的問題,上文中已經做出了講解。而按照法律的規定,此時對聚眾鬥毆犯罪的僅僅是處罰其中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淮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