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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的刑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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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的刑法條文

本罪是行為人明知是國家所有的檔案而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仍予搶奪、竊取。這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本文就其相關內容作詳細介紹。

第三百二十九條 【盜竊、搶奪國有檔案罪;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解讀: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定義、量刑

刑法解釋:第三百二十九條【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定義、量刑】

第三百二十九條 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解釋】本條是關於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和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罪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關於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儲存價值的多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國家所有的檔案”是指具有重要儲存價值,由國傢俱有所有權及處置權的檔案。“搶奪”國家所有的檔案,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公然奪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當然也應包含搶劫檔案的行為。“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取得國家所有的檔案。本款對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犯罪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條第二款是關於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的犯罪的刑事處罰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規定:“禁止出賣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的複製、交換、轉讓和出賣,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實際上是改變了檔案的所有權。並且也意味著國家所有的檔案隨時有可能被公佈。國家所有的檔案,是涉及國家和社會有重要儲存價值的歷史記錄,不適當的公佈會造成不良的後果。因此,本款規定,對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條第三款是關於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或者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的同時,又犯本法規定其他罪行如何處罰的規定。這主要是指搶奪、盜竊的檔案屬於文物或者國家祕密,行為人同時能犯數個罪名,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從一重罪處罰。

需要指出的是,刑法雖然將關於檔案的犯罪放在妨害文物管理罪一節,這並不是說檔案都屬於文物,檔案中只有一部分屬於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