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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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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行為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則構成危險駕駛罪。那在實際案件中,具體該怎麼判斷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呢?此時就要從危險駕駛罪構成要件入手分析了,下文中本站小編提供相關內容,幫助你進行具體瞭解。

一、 怎麼判斷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判斷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要注意區分不同的罪名,就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說,其區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主觀方面不同。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

2、在行為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

3、在是否要求出現危害結果上不同。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情節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交通肇事罪為結果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危險犯。

4、量刑上不同。比著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較輕的犯罪,因為畢竟沒有發生危害後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都要求造成嚴重的後果,由此帶來量刑上的差別。

二、危險駕駛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將危險駕駛罪擬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顯然,此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危險駕駛的行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給公共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危險,即對不特定且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

2、客觀要件

此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因此構成此罪要求在客觀行為方面,要同時滿足四個方面的條件:

(1)行為條件: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這裡法律條文采用列舉的方式,僅將醉酒和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入罪。

(2)空間條件: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要在道路上進行。

(3)物件條件:駕駛的是機動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大型汽車、小型汽車、專用汽車、特種車、有軌電車、無軌電車等機動車輛。

(4)情節條件:情節惡劣。法律對於“情節惡劣”沒有作具體的規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鬧市區、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駕或追逐競駛,或車上載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視為情節惡劣。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十六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實踐中主要是機動車駕駛員。

4、主觀要件

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

就不同的罪名而言,雖然在構成要件上面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並不是完全一樣的,否則就沒有比較規定為兩個罪名了。上文中就危險駕駛罪構成要件作出了介紹,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危險駕駛罪的表現形式其實也就是醉駕和飆車了。此時如果還造成了重大事故的話,那往往會以交通肇事罪來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