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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要件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99W)

一、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要件是什麼?

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要件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

2、客觀要件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實踐中主要是機動車駕駛員;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危險駕駛罪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哪些?

1、有嚴重超員、超載或都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3、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6、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醉駕被抓後的處理流程是怎麼樣的

一般流程是統一交給偵查大隊的醉駕處置中心――驗血、體檢、做筆錄――移送至偵查大隊的預審中隊――檢察院――送至法院。

我國刑法與交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均對危險駕駛行為給予了處罰,其中刑法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判處拘役;交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危險駕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

在我們國家現在關於危險駕駛罪有非常明確的標準規定,根據我國相應的法律規定所作出的構成危險駕駛罪構成要件,首先是危害的公共安全,其次就是表現為存在危險駕駛或者在道路上追逐競駛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