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每個人都應該重視保護個人隱私,不能隨意將個人資訊透露給他人,以免給犯罪分子可趁之機,造成財產的損失。但金融、電信等機構獲取個人資訊較為便利,如果這些機構中的工作人員將個人資訊出售給他人以牟取利益的,會構成犯罪,那出售個人資訊牟利可以構成什麼犯罪?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一、出售個人資訊牟利可以構成什麼犯罪?
出售個人資訊牟利可以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是指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立案標準
1、公民個人資訊的內涵及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區域性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資訊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洩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不以資訊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資訊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洩露、獲取其個人資訊。
2、非法手段的認定
從竊取的特徵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1)是違背了資訊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2)是資訊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資訊;
(3)是資訊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資訊廣為洩露,網路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資訊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蒐集、出售公民個人資訊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資訊保安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該罪根據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們公民在平時的生活中也要防止資訊被盜,許多犯罪分子都是利用個人資訊進行詐騙,個人在生活中應提高警惕,對於陌生來電等都要持懷疑態度,以防被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