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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國家機關公文罪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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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國家機關公文罪定義是什麼?

國家機關的公文具有權威性,不得偽造、仿造和盜竊。在一些詐騙案件中,不法分子盜竊國家機關的公文來實施騙取錢財的行為。而我國的刑法就是為了打擊刑事犯罪而設立的,其中也有關於盜竊、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犯罪方面的規定。那麼盜竊國家機關公文罪定義是什麼?下面請看小編總結的這篇文章。

一、盜竊國家機關公文罪定義是什麼?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刑法280第1款),是指祕密竊取、公然奪取或者損壞滅失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包括盜竊國家機關公文罪、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盜竊國家機關印章罪、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搶奪國家機關證件罪、搶奪國家機關印章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罪、毀滅國家機關證件罪及毀滅國家機關印章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及印章而仍決意盜竊、搶奪或毀滅。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證件、印章而盜竊、搶奪或毀滅的,不能構成本罪,但可構成他罪如盜竊罪、搶奪罪等。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或為了招搖撞騙,或為了出賣謀利,或為了自用,等等,不論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成立。

二、盜竊國家機關公文罪的客體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搶奪或者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印章的行為。盜竊的必須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所盜竊的不是公文、證件、印章或者雖是公文、證件、印章但不屬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亦不能構成本罪。偽造的公文、證件、印章也不能滿足本罪的構成要件。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盜竊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治罪。

所謂搶奪,即公然奪取,是指當著公文、證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奪取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既可以是乘人不備,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備的情況下公然奪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輕度醉酒減弱防護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況下公開奪取等。構成犯罪的,應是構成他罪如搶奪罪、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

所謂毀滅,其方式多種多樣,如撕、扯、燒、浸、塗、汙等等。既可以表現為作為,又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如不小心將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採取措施讓其隨水漂流、浸溼或燒掉,亦可構成本罪。

通過上面這篇文章,小編圍繞盜竊國家機關公文罪定義等方面展開了討論。按照刑法規定,盜竊國家機關的公文,導致嚴重後果的,當事人要承擔刑事責任。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時候會結合犯罪情節判斷,最高的量刑可以是有期徒刑十年。當然,如果當事人盜竊的公文不屬於國家機關的,則不能按照此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