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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槍支罪和盜竊罪的關係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81W)

盜竊槍支罪和盜竊罪的關係是什麼?

盜竊槍支罪也屬於盜竊罪的一部分,理所當然的,二者之間也有一定的關係。但是,盜竊槍支罪在盜竊罪的範圍中屬於一種較為特殊的罪名。那麼,盜竊槍支罪和盜竊罪的關係是什麼?下面,小編將會在本文中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盜竊槍支罪和盜竊罪關係

一)盜竊罪與盜竊槍支彈藥罪是法條競合。

(二)當法條重合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如我國刑法規定了盜竊罪,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同時又規定了盜竊槍支、彈藥罪,屬於特別規定。

二、盜竊槍支罪的刑法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正為:“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是以對特定的佔有物為目標,採取祕密獲取的方式,將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資據為己有的行為。

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也是以對特定的佔有物為目標、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行為。

行為人以佔有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目的而盜竊、搶奪的行為,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管理規定,客觀表現為其有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具備盜竊或者搶奪的行為之一,就構成本罪,構成本罪的行為人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構成本罪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而為之,如果行為人盜竊、搶奪的不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則不構成本罪。

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持有和保管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屬情節嚴重行為,不受其盜竊、搶劫的具體數量的限制,依法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以上,就是關於盜竊槍支罪和盜竊罪的關係是什麼的全部解答。盜竊槍支罪和盜竊罪屬於法規競合,在法規競合的原則中,特別法要優於普通法,所以,一般情況下來說,應該是依照盜竊槍支罪的刑罰標準來進行判決的。盜竊槍支罪的量刑標準也是極為嚴苛的,所以大家不要觸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