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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競合罪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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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想象競合罪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想象競合罪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想象競合罪的認定條件是:

第一,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這是構成想象競合犯的前提條件,如果是實施了數個行為了,則構不成想象競合犯。所謂的一個行為,指在社會生活的意義上被評價為一個的行為。這裡所說的行為不單單是狹義的行為,也指包括結果在內的廣義的行為。

第二,同時觸犯了數個罪名。想象競合犯只能是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觸犯一個罪名的,談不上是想象的競合,但如果是數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也非想象競合犯。

二、法條競合犯與想象競合犯的本質區別

首先,二者發揮作用的領域不同,想象競合犯是一種罪數形態,故想象競合犯理論主要是解決犯罪行為觸犯幾個罪名,如何處罰的問題;而法條競合犯主要是法律的適用問題,代表了法條間的關係,是在法條之間因有錯綜複雜的重合關係而導致均能對一行為進行評價時,如何選擇一個最恰當、最全面的罪名的問題,故中國理論界歷來有將其放入犯罪形態研究,還是放在刑法各論裡研究的爭論。

其二,想象競合犯如前所述是特殊的數罪而與一罪相區別,而法條競合系“同一犯罪行為,而觸犯數法律時,僅適用一法律而排斥他法律,其罪之本身為單純之一罪”,故將二者並列於罪數形態進行研究時亦有顯著區別。

其三,“想象競合犯中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發生關聯,是以行為人實施特定的犯罪行為為前提或中介即如前所述,此法條之間的聯絡是偶然的,於法律制定時難以預見;而法條競合犯的出現,從根本上講是取決於某些《刑法》法條規定的犯罪構成具有重合關係的現實狀態的必然結果,於法律制定時即可預見,通過對法律條文的研究亦不難認識,從一定程度上講,數法條之間的聯絡是必然的,與犯罪行為的發生與否無關。

其四,從處罰原則上講,對想象競合犯採取的是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而對於法條競合犯,則根據各法條之間競合關係不同,採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全部法優於部分法、複雜法優於簡單法等原則,並不一定導致適用重法,一句話,就是選用最恰當的罪名處斷。

涉及到想象競合的,是司法機關需要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來追究犯罪分子法律責任的。在同一犯罪嫌疑人構成了想象競合犯罪的,需要對不同的犯罪事實和罪名進行認定,最終的判決情況,一般是可以按照數罪併罰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