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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想象競合還是法條競合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6.05K)

一、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想象競合還是法條競合?

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想象競合還是法條競合

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是法條競合而不是想象競合,因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構成要件不同,並基於量刑均衡考量,兩者之間此罪與彼罪界限清晰,條款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交叉和重合關係,僅因行為人的行為起到了媒介的作用,致使原本無交叉或重合關係的條款間出現的個案的關聯性,也就是說,在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數額沒有達到詐騙罪起點數額6000元時,其行為僅成立招搖撞騙;而當招搖撞騙數額達到或超過詐騙罪起點數額6000元時,那麼該行為同時成立詐騙罪,原本無關聯的兩罪因為行為人的行為而產生關聯性。綜上所述,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之間成立想象競合關係。

二、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競合關係之爭梳理

(一)法條競合說

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屬法條競合關係,其主要理由是:法條競合所涉及的條款之間是必定存在交叉和重合關係的,其間無需任何介質作媒介;而想象競合所涉及的條款之間缺乏交叉和重合的先天性,而只是行為人的行為作為媒介使得原本無交叉或重合的條款間出現的個案的關聯。與詐騙罪相比較,招搖撞騙罪只是詐騙的方式特殊而已,即以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方式詐騙他人,從廣義上講,"冒充國家工作人員"也屬於詐騙罪的欺騙行為方式之一,即"虛構事實"。虛構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欺騙他人,致使他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行為人因此而取得財物的行為,也滿足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所以說,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之間即存在交叉和重合關係,且這種交叉和重合的關係是由於法條的規定使然,故兩者屬法條競合關係。

(二)想象競合說

分析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是否屬於法條競合主要看如何理解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即"騙取數額較大財物"是否屬於招搖撞騙的構成要件。只有把"騙取數額較大財物"作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時,法條競合說才成立,否則,即不成立。但是,很明顯從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到招搖撞騙罪中並沒有"取得數額較大財物"這一要件,故法條競合說不成立。

同時張明楷教授認為,招搖撞騙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權威及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是財產,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即招搖撞騙罪要求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不要求客觀上取得財物,也不要求非法佔有目的;而詐騙罪要求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任何手段,即遂時客觀上要求取得財物,主觀上要求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所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取得少量財物不影響招搖撞騙罪的定性,但是當取得財物達到或超過數額較大時,滿足詐騙罪構成要件時,則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成立想象競合關係。

(三)無競合說

若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是法條競合關係,那麼會產生罪行不相適應的問題。其理由是:招搖撞騙罪有二個量刑檔次,二個量刑檔次是"情節嚴重的,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詐騙罪有三個量刑檔次,其中,第二個量刑檔次是"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個量刑檔次是"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立法時就已經將兩罪競合的可能性做出了判斷,如果認為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是法條競合關係,則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則應根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適用特別法,依招搖撞騙罪定罪處罰,而且可以做到罪刑相適應,可以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當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公司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依詐騙罪可以做到罪刑均衡,處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但是,如果以招搖撞騙罪論處,則會導致罪刑不均衡。同時,基於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存在包容關係的認識,故認為兩罪也不屬於想象競合犯關係。所以,兩罪既不成立法條競合,也不成立想象競合,故兩者無競合關係。

不管是觸犯了招搖撞騙罪招搖撞騙罪還是詐騙罪,都是會被判處刑事責任的,但是我國立法機關制定《刑法》的目的,並非是為了處罰人,而是為了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故此在發生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競合情形時,需要擇一判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