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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競合綁架罪的物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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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條競合綁架罪的物件是什麼?

法條競合綁架罪的物件是什麼?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法條競合的,適用從一重罪處罰規則,法條競合是一個行為同時符合了數個法條規定的犯罪構成,但從數個法條之間的邏輯關係來看,只能適用其中一個法條,排除適用其他法條的情況。常見的情形有:重婚罪與破壞軍婚罪,詐騙罪與其它特殊的詐騙犯罪,傳播淫穢物品罪與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失致人死亡罪與包含過失致人死亡情形的其他犯罪,時造謠惑眾罪與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特定的偽劣產品的犯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祕密罪等。

二、法條競合的分類

(1)特別關係:一定的刑罰法規,對其他法規處於特別關係時,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的原則,此時僅適用特別規定,內有兩種情況:一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的關係;二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別關係。

(2)補充關係:基本的法條與其補充的法條競合時,依基本規定優於補充規定的原則,只應受基本規定的支配。

(3)吸收關係:乃一犯罪事實之內涵,當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實之內涵者,則後者已包含於前者,故為前者所吸收。吸收之情形如下:

a:實害行為吸收危險行為。例如行為人以加害生命恐嚇他人,而該當於恐嚇罪,其後,果真將他人殺害,則又該當於殺人罪,此時僅論以殺人罪即為已足。

b: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例如既遂罪吸收陰謀、預備、未遂罪。在共犯則正犯吸收從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從犯。又重行為吸收輕行為,例如偽造貨幣行為吸收行使偽造貨幣行為。

c:必然附隨行為之吸收。例如偽造文書、有價證券罪吸收偽造印章、印文罪。

(4)擇一關係:不得兩立的兩個刑罰規定,只能適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的行為之背信罪,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侵佔自己持有他人財物之侵佔罪,由於侵佔行為當然含有背信的性質,則如該行為已合於侵佔之具體規定時,只能擇侵佔罪處罰。

法條競合的適用一般是根據同一犯罪事實的認定來進行處理的,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法條競合的適用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合法的分析,並根據犯罪構成要件的相關情況來進行處理,在司法判決時,也需要參考法條競合的情況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