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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公司設立手續及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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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資公司設立手續有哪些

外商投資公司設立手續及條件有哪些?

外商投資公司的設立,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適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設立外商投資公司,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備案範圍的,在取得企業名稱預核准後,應由全體投資者(或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在營業執照簽發前,或由外商投資企業指定的代表或委託的代理人在營業執照簽發後30日內,通過外商投資企業綜合資訊管理系統,線上填報和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表》及相關檔案,辦理設立備案手續。對涉及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範圍、外資併購、境內再投資、上市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事項均採用審批管理,我局將按原審批程式進行初審轉報,報寧波市商務委審批。部分特殊管理行業如外資投資性公司、融資租賃、直銷、商業保理等存在中外差異性管理的行業待商務部明確界定後正式執行,過渡期上述企業我局將轉報直寧波市商務委受理。

二、外商投資公司設立的條件有哪些

(一)以獨資形式或合資形式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國投資者應具備的條件:

1、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於四億美元,且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一千萬美元;

2、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十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三千萬美元; 外國投資者須向審批機關出具保證函,保證其所設立的投資性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時註冊資本的繳付和屬於該外國投資者或關聯公司的技術轉讓。

(二)以合資方式設立投資性公司的,中國投資者應為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

(三)投資性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三千萬美元。 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國投資者應為一家外國的公司、企業或經濟組織,若外國投資者為兩個以上的,其中應至少有一名佔大股權的外國投資者符合上述外國投資者的條件。 外國投資者可以其全資擁有的子公司的名義投資設立投資性公司。母公司須向審批機關出具保證函,保證其子公司按照審批機關批准的條件完成對所設立的投資性公司的註冊資本的繳付,並保證該投資性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時的註冊資本的繳付和屬於該母公司及其所屬公司的技術轉讓。

綜上所述,外商投資公司的設立往往要經過企業名稱預核准、線上辦理和提交相關表格及檔案、設立備案手續等設立手續,同時,在設立外商投資公司前,我們也一定要先熟悉外商投資公司的設立條件,其有別於一般投資公司的設立,千萬要注意。以上即為本站對於“外商投資公司設立手續及條件有哪些?”問題的解答,如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請至本站網站,我們有專業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