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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既遂與未遂規定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31W)

一、非法經營罪既遂與未遂規定是什麼?

非法經營罪既遂與未遂規定是什麼?

非法經營罪既遂與未遂規定是要存在非法經營這樣一種行為機會構成既遂。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偽劣捲菸、雪茄煙等菸草專賣品尚未銷售的行為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也應以實際銷售作為非法經營罪的既遂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擾亂市場秩序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經營罪追訴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非法經營案(《刑法》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裝置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在當代的社會,對於非法經營罪在進行處理的時候,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我們國家關於非法經營罪既遂標準在進行認定的時候需要參考是否存在實際銷售行為。存在實際銷售行為是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