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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走私犯罪的既遂與未遂

走私犯罪的既、未遂問題可以區分下列幾種情況分別認定:
1、對於行為人通過國家設定的海關監管場所“闖關走私”的,只要走私貨物、物品到達海關查驗關口,或者進入海關專設的監管貨場而被查獲的,應當認定為走私既遂。
2、對於行為人攜帶、運輸走私貨物、物品“繞關走私”的,只要走私貨物、物品到達國(邊)境線的,應當認定為走私既遂。
3、對於行為人採用在境內郵寄貨物、物品方式進行走私的,只要行為人在郵政部門辦理完畢郵寄手續,即應當認定為走私既遂;如果在辦理郵寄手續過程中被查獲的,應當認定為走私未遂。
4、對於行為人故意實施上述走私行為,但屬“物件不能犯”情形的,應當認定為走私未遂。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何認定走私犯罪的既遂與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