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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退贓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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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退贓有用嗎

如今詐騙已經成為許多罪犯中必不可少的一項了。我們的生活與經濟密不可分,存在貧富差距,而錢,則會使人貪婪不已,以至於許多人都選擇詐騙來快速獲得金錢,而那些被騙的,有各個年齡階段的,其中老年人居多,畢竟,詐騙手段防不勝防,而老年人辨別能力較低,也就導致傾家蕩產,這也就觸及了一項法律,那就是詐騙罪。

詐騙罪退贓有用嗎?

一、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刑法》法已於第一百九十三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又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退贓

第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屬代為退贓的,可從輕處罰。

第二,從法律性質上講,向公安機關、檢察院退贓和向法院退贓沒有什麼區別,不過,向公安機關、檢察院退贓,檢察院起訴書中一般會表述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建議法院從輕量刑;向法院退贓,法院判處書中一般會體現出從輕量刑。

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30%以下。

第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綜上所述,對於犯罪嫌疑人主動退贓的行為,是有利於減刑的,是有用的,是一種悔罪態度的表現。瞭解更多的相關法律知識,可以諮詢本站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