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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眾籌與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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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眾籌與非法集資?

企業的資本具有穩定性,故而在企業設立之後是不得隨意增減公司的固定資產的,若為了公司發展的需要,需要增加資本,經營者需要向當地的有權機關提出增資的請求。在請求被通過後,企業單位可可以通過眾籌等方式緊張增資。由於不少投資者不能如何界定眾籌與非法集資,故而一些不良商家會利用眾籌的機會進行非法集資。

一、什麼是眾籌?

眾籌分為債權眾籌、股權眾籌、產品眾籌和公益眾籌四類。其中最有可能涉及到非法集資的是股權眾籌。

談到股權眾籌不得不先從天使投資談起。天使投資是指具有一定淨財富的個人或者機構,對具有巨大發展潛力的初創企業進行早期的直接投資。天使投資人獲得被投資企業一定比例的股權,待被投資企業上市、掛牌或被併購後,天使投資人將持有的股權進行轉讓以獲得利潤。由於被投資企業處於初創階段,企業能否持續經營並獲得利潤還處於非常不確定的狀態,因此天使投資的風險非常高。部分天使投資人會聯合對某個企業進行投資以分散風險,當把這種理念帶到網際網路平臺上就形成了我們說的股權眾籌。人人皆可成為天使投資人,這就是眾籌的核心理念。

一般來講股權眾籌從釋出需求到投資人退出需要經歷以下幾個步驟:

1、專案人選定適合的眾籌平臺,將專案情況、擬融資金額、擬出讓股份等資訊提交給眾籌平臺;

2、眾籌平臺對專案人提交的專案進行稽核,確認符合眾籌平臺要求的,由眾籌平臺對外發布;

3、投資人在眾籌平臺上選擇專案,並確定投資金額;

4、如果投資人的投資在規定時間內達到了專案人預先設定的金額,則由眾籌平臺協調專案人與投資人簽訂相關的檔案;

5、在檔案簽署完畢後,眾籌平臺按照預先規定好的方式將投資款發放給專案人;

6、如果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專案人的專案達到了上市、掛牌的條件或有企業願意收購該專案,則投資人可將自己持有的該專案的股份變現以獲得投資收益。

在這個過程中涉及到三方:專案人、投資人、眾籌平臺。

專案人是專案的策劃者、執行者和資金使用者,掌握了專案最核心的資訊,是整個專案的價值能否實現的核心因素。專案人存在著商業風險和道德風險兩重風險,商業風險是指專案的運作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遭遇失敗的風險,道德風險是指專案人為了自身利益而做出不利於他人特別是投資人的行為的風險。

投資人是實際投入資金的人,投資人根據自己對專案的判斷進行投資,一旦專案獲得成功將會收到相應的彙報,如果專案失敗可能根本無法收回自己的投資。

眾籌平臺是專案資訊和投資資訊的集散地,是撮合專案人與投資人的中介,也是調和專案人與投資人資訊不對稱矛盾的中間人。

二、什麼是非法集資?

股權眾籌最容易引起爭議的地方就在於股權眾籌是否屬於非法集資。下面就以大家投網站的運作方式為例分析一下股權眾籌網站究竟是否屬於非法集資。

所謂非法集資在刑法上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通常說的非法集資實際上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下面法律極客就以大家投網站為例分析一下股權眾籌究竟是否屬於非法集資。

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需要同時滿足四個條件: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

目前政府部門未確定股權眾籌網站的設立門檻,也未設立對應的行政審批事項,因此到目前為止設立股權眾籌網站並不需要經過政府部門的批准。因此,第一點並不滿足。

關於股權眾籌是否屬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法律極客認為作為投資的一種,股權眾籌的參與者必定期望獲得回報,但這種回報只是雙方的一種預期,專案人或眾籌平臺並沒有承諾一定會取得回報。相反,前文中提到作為天使投資的一種,股權眾籌的風險非常大,預期的回報在很大程度上可能難以實現。其次,即便有回報這種回報的實現期限也不是固定的,股權眾籌的回報一般需要等到被投資公司上市、掛牌或者被收購後才能實現(關於投資協議中對賭的問題也不屬於承諾回報,關於對賭協議的性質法律極客將在《私募那點事兒》系列中詳述),這種回報實現的時間是不確定的,回報的金額也是不確定的,因此並不屬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關於眾籌是否屬於向不特定的物件吸收資金,法律極客認為答案也是否定的。從前文所述的股權眾籌網站的運作模式中可以看出專案人在眾籌網站上釋出專案資訊及融資需求後,有意向的投資人將資金託管至眾籌平臺,此時專案人並未拿到資金,因此談不上吸收資金。投資人的投資達到專案預定的金額後,投資人需要成立有限合夥企業,投資人託管至眾籌平臺的資金轉為投資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出資。有限合夥企業再與專案人簽訂投資協議,並按照約定將投資款支付給專案人。在此過程中,專案人獲得資金的唯一途徑是有限合夥企業這一特定的主體,而非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眾籌平臺獲得資金僅僅起一個保證和代管的功能,並沒有實際取得這些資金也也不屬於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股權眾籌並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集資詐騙罪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無論是眾籌平臺還是專案人都不具有這種主觀上的故意,因此不構成集資詐騙罪。

那股權眾籌的行為是否屬於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呢?法律極客認為答案也是否定的。如前所述,專案人的融資物件只有一個特定的有限合夥企業,並未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發行股票或變相發行股票,人數上也未超過法律規定的200人的上限,因此也不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

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如果經營者沒有得到行政機關的許可,即向社會進行眾籌,那麼該行為就屬於非法集資,此時,投資者或者其他主體可以向當地的公安機關報案,在證實該企業實施了非法集資的行為後,該舉報者是可以得到獎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