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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非法集資中間人犯法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6W)

在我國非法集資中間人犯法嗎

新型網際網路金融領域內的有些大家還不熟悉的專案,其實就很容易對受害者造成比較強的迷惑性,所以在此情形下的非法集資案件每年的數量都是持續增長的。而大多數的非法集資不會是一個人導演的,有些中間人比較擔心的非法集資中間人犯法嗎這個問題,實際上具體也要看中間人是否真的知情,如果知道的話肯定是要按照共犯來處理的。

一、在我國非法集資中間人犯法嗎?

中間人一般不承擔相應還款責任,如果明知存在非法集資,則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的共犯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二、非法集資哪些人會構成從犯?

在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人,會構成從犯

根據我國刑法的這一規定,從犯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謂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對於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雖然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屬於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行為,但在整個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團中,聽命於首要分子,參與了某些犯罪活動;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參與實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動。一般地說,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體罪行較輕、情節不嚴重,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後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這就是指幫助犯。所謂幫助犯是相對於正犯而言的。是指沒有直接參加犯罪的實行,但為正犯的犯罪創造便利條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一般是指為實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創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窺探被害人行蹤,指點犯罪地點和路線,提出犯罪時間和方法的建議,事前應允幫助窩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窩贓、銷贓等。

我認為,次要作用與輔助作用雖然是從不同的角度對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的分類,但兩者有著內在的聯絡,也就是說,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也就意味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反之則不然。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幫助犯都屬於從犯。

中間人就是需要向法庭提供自己當時在整個過程當中確實對於所謂的非法集資根本是毫不知情的,當然這個問題實際上公安部門在一開始就會進行調查的,如果確認中間人也是屬於無辜受騙的話,那中間人並不犯法,但有部分的中間人他們對此都是知道的,要根據中間人起到的作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