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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獲刑7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8.08K)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獲刑7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獲刑7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 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1、公民個人資訊的內涵及特徵

《修正案》沒有對公民個人資訊作出界定。有人認為,公民個人資訊包括:姓名、職業、職務、年齡、婚姻狀況、學歷、專業資格、工作經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信用卡號碼、指紋、網上登入賬號、密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資訊。隨著科技水平的進步,個人社會活動空間的拓展,個人資訊的內容會更加豐富,採用列舉式的方法顯然無法窮盡。

從內涵上看,公民個人資訊指反映公民個人生理及身份特徵、社會生活經歷及家庭、財務狀況,也包括公民在社會生活過程中取得、採用的個人識別程式碼。從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區域性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資訊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洩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不以資訊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資訊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洩露、獲取其個人資訊。

2、非法手段的認定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是該罪構成中的客觀方面要素。法條採用了列舉加兜底的方式表述。“竊取”的特徵在於利用權利人不知,祕密佔為己有;“其他方法”法律無法窮盡,但應當與竊取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適用同一刑法評價標準。

從竊取的特徵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1)、違背了資訊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2)、資訊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資訊;

(3)、資訊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資訊廣為洩露,網路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資訊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蒐集、出售公民個人資訊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

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資訊保安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我國對於公民個人資訊是受法律保護的,是不允許其他的個人或機構擅自的沒有經過同意就洩露他人的個人資訊,這是違反我國有關法律的,一旦洩露公民個人資訊造成的後果嚴重的會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