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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定性依據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8.58K)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定性依據有哪些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定性依據有哪些

《根據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解釋》第1條規定:“‘公民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訊通訊聯絡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可見,《解釋》認定的“公民個人資訊”包括身份識別資訊和特定自然人的活動情況資訊。而《網路安全法》76條對個人資訊的定義規定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個人生物識別資訊、住址、電話號碼等。”由此可見,《網路安全法》認定的“個人資訊”僅包括身份識別資訊。對於《解釋》與《網路安全法》對公民個人資訊概念所作的不同規定,應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

第一,關於“公民個人資訊”的概念以《網路安全法》對“個人資訊”的定義為基礎。

第二,對“公民個人資訊”的定義不完全受制於《網路安全法》對“個人資訊”的定義。《解釋》還參考了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例如《電信和網際網路使用者個人資訊保護規定》、《護照法》、《身份證法》、《商業銀行法》等涉及對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條款。由於特定自然人的活動情況資訊對公民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具有重要影響(如,行蹤軌跡資訊),如將其排除在“公民個人資訊”之外,便不能體現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立法目的,因此,《解釋》專門將特定自然人的活動情況資訊納入“公民個人資訊”範疇之中。而顯然這一內容《網路安全法》並未作規定。

第三,《解釋》與《網路安全法》對公民個人資訊的含義界定了不同的範圍。從屬性上分析,身份識別資訊是一種靜態的資訊,而特定自然人的活動情況資訊則是一種動態的資訊。應該看到,《網路安全法》對“個人資訊”進行了列舉,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等,且有“包括但不限於”的表述。但是,從立法的規範性要求分析,如果條文中出現列舉後的“等”字,那麼,條文中未列舉的內容應當與已列舉的內容具有相當性或同質性。由於身份識別資訊與特定自然人的活動情況資訊在屬性上並不相同,對兩者加以涵括解釋似乎並不十分妥當。

需要指出的是,《解釋》與《網路安全法》是從不同規制的側重點出發對個人資訊內涵進行定義的。《網路安全法》規制的側重點是保護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儘管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也在其規制的範圍之中,但與網路安全保護相比,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顯然不是《網路安全法》關注的重點。

二、盜用他人資訊怎麼量刑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非法盜取個人資訊可能會定義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可能會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規定:

①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③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如果有盜用他人資訊行為,並且進行售賣的話,那麼會被判處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情節嚴重的,一般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話,那麼會被判處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