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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罪的認定金額

首先需明確非法集資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滿足以下四個條件才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同時認定當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罪的認定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