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受賄是常見的職務犯罪,有些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及職業操守,在給他人辦事的時候接受賄賂,按照目前的立案標準,受賄在三萬元的,即構成犯罪。在具體的認定標準上面,各省市有所區別,那麼,安徽刑法九受賄數額金額如何認定?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
一、安徽刑法九受賄數額如何認定?
(刑法第385條)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受賄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利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受賄罪的行為方式有兩種:
1、索賄。即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
2、收受賄賂。即行為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為人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
三、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誰?
這一點同於貪汙罪和挪用公款罪。本罪在主觀方面體現為故意。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關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問題在修訂後《刑法》公佈後尚未作出新的司法解釋前,可參考“兩高”《關於執行(關於嚴懲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
綜上所述,根據安徽省相關司法解釋,安徽刑法九受賄數額較大對應是三萬元,金額巨大是二十萬,而金額特別巨大則是受賄金額在三百萬以上。但是,如果沒有達到相關標準,有其它嚴重情節的,也是可以按照標準認定的。對受賄罪的處罰,目前最高量刑是死刑,這是為數不多的保持死刑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