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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1W)

一、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制度。《麻醉藥品單一公約》、《精神藥物公約》和《禁止非法販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都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生產、使用、輸出、輸入等等,作了詳細的規定。我國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管制是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以及參照相關公約所制定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吸毒者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包括衛生部、公安部、農牧漁業部、國家醫藥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安鈉咖管理方法》、《麻醉藥品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生產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國務院《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如果擅自提供給用於醫療、科研、教學的人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病人,儘管違反了法律規定,亦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出於故意向走私、販賣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構成本罪,而應以走私、販賣毒品罪或者其他有關的毒品犯罪共犯論處。至於吸毒的人是否已經吸食、注射了行為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後是否成癮,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和單位。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單位包括生產廠家以及銷售、運輸、管理、教學科研、醫療等部門。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為人有下列三個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物件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明知對方是用於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

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將毒品提供給他人,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以醫療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二、本罪是如何認定的?

本條沒有規定具體數量標準。也就是說原則上只要向吸毒人非法提供毒品,就可構成本罪。但在實踐中,並不是對所有非法提供毒品的行為都定罪,而要綜合全案各種情況,如偶犯、初犯等情況,根據本法的規定,如果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在實踐中,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人員或單位違反規定,向他人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沒有合法的審批手續,但是確實用於醫療、教學、科研的,不屬於犯罪行為,但對於其違法行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理。

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毒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347條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明知對方有吸毒習慣還故意向其提供受到國家管制的麻醉、精神等藥品的行為,不論提供的數量有多少,都已構成了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其中包括不限於從事相關藥品生產、運輸、管理的個人或單位,均可稱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接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