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66W)

(一)客體要件。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吸毒者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如果行為人出於故意向走私、販賣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構成本罪,而應以走私、販賣毒品罪或者其他有關的毒品犯罪共犯論處。至於吸毒的人是否已經吸食、注射了行為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後是否成癮,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行為人提供毒品的行為必須利用了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上述藥品的職務或工作之便利,如醫生、藥劑師利用職務之便,違反規定向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之合,如醫生利用自己熟悉藥品庫房的機會,深夜從庫房盜取藥品後或者將自己非法持有如祖傳的、受贈的或者通過其他非法手段獲得的毒品提供給吸毒的人,則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論處。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提供,既可以發生在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上述藥品的過程中,也可以是在從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結束之後提供。行為人提供給吸毒者以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必須是無償的。有償的提供,包括貨幣交易、以物易物或以毒品換取其他勞務、抵償債務的,不屬於本罪的非法提供行為,其性質實為一種販賣毒品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和單位。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單位包括生產廠家以及銷售、運輸、管理、教學科研、醫療等部門。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為人有下列三個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物件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明知對方是用於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

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將毒品提供給他人,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以醫療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的使用,是需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制度的,涉及到嚴重侵害了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是可以按照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具體情況由法院來進行量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