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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認定是如何規定的 | 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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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認定是如何規定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集資詐騙屬於詐騙型別中的一種,一般來說,詐騙犯不會採取網路詐騙的方式,且此種詐騙方式通常都是發生在上市企業之間,若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專案的負責人稍不留意簽署了合同,對方就會很容易達到詐騙的目的。在企業的利益受損之後,通常會選擇向人民法院上訴,那麼在司法實踐中集資詐騙認定是如何規定的?

一、集資詐騙罪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集資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客觀方面應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1)使用詐騙方法

傳統的詐騙方法包括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

就集資詐騙罪而言,具體表現為,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

在實踐中,行為人採用的詐騙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如有的行為人以“共同投資”名義欺騙他人,有的行為人採用比銀行同期存款利率高出若干倍的方法誘惑他人。

(2)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二、集資詐騙罪怎樣認定

司法實踐中,集資詐騙行為與一般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尤其是與集資經濟合同糾紛)之間的界限有時往往容易混淆。區分的關鍵是要進行認真的綜合考察:

(1)考察行為人的目的,即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無論是否發生集資糾紛,雙方當事人在簽訂集資合同時,主觀上均不存在無償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或目的;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在主觀上有佔有他人集資款或物的故意,其與他人簽訂集資合同並不是為了履行合同,而只是作為一種詐騙的手段,因為在簽訂集資合同時,行為人已經具有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考察行為人集資的方法,即考察行為人是否採用了欺騙的方法

一般來說,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並不需要採用欺騙的方法,也不會用欺騙的方式來達到自己的集資目的;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必須使用欺騙的方法,使人上當,從而達到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3)考察行為人履行集資合同的能力和誠意

一般而言,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當事人,對集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在客觀上有完全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能力,且在主觀上有履行的誠意並作了一定的努力;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根本無履行合同的誠意,也不會為合同的履行作任何努力。

(4)考察行為人違約後的態度

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的當事人,在違約後不會故意逃避責任;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必然會採取潛逃抵賴等方法進行逃避,使投資者無法追回。

在司法實踐中,集資詐騙人都需要結合行為人在交接業務時是否心懷不法目的,以及是否有履行義務的行為和能力,故而,也可以說,主要考察的是行為人的主觀動機和客觀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