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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集資詐騙罪法條定義是什麼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1.12W)

構成集資詐騙罪法條定義是什麼

集資在當前社會是非常常見的,很多企業事業單位為了能夠獲得充足的資金都會選擇進行集資,但是當前也有許多人利用集資這種方式做違法犯罪的活動,利用人們的集資心理,用高回報做誘餌集中資金然後攜款逃跑,這就構成了集資詐騙。那具體來說構成集資詐騙罪法條定義是什麼呢?

構成集資詐騙罪的法條定義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一)本罪的犯罪主體為複雜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根據本法第二百條的規定,也可以是公司、企業等單位。從實際發生的案例看,在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時,一般都是以公司、企業或其他組織的名義進行這一犯罪。

(二)在犯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和普通詐騙罪一樣,行為人在主觀上都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就是說犯罪行為人明知“以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是侵犯他人財產的行為,是違反國家法律的,但是仍然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無論採取什麼方式、什麼手段來隱瞞事實真相,編造虛假情況,其最終目的只有一個,即非法將他人的財物佔為己有。

(三)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這類犯罪一方面將公眾的資金作為犯罪的直接侵害的物件,嚴重地侵犯了公眾財產的所有權;另一方面,還嚴重地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刑法將這一犯罪規定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一節中。

(四)在本罪的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以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根據本條的規定,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必須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他人的行為;二是這種欺騙行為具體體現在違反法律、法規在社會上進行非法集資的活動中,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條件都不符合該罪行為的特徵。至於行為人是否已實際將他人的資金佔為己有,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集資一般情況下都是需要有一定資質而且需要到相關部門進行審批的,所以我們在參與集資活動時一定要做好充足的準備和觀察,可以選擇邀請專業人士對其進行考察,以免自身落入集資詐騙團伙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