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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新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2.72W)

集資詐騙罪新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社會經濟的發展,離不開經濟活動的開展,不少犯罪分子,利用此種機會,實施非法集資活動,由於就現實情況來說,非法集資的破案率是比較低的,為了緩解司法機關的審理壓力,我國立法機關制定了集資詐騙罪新司法解釋。該如何理解該規定呢?


關於非法集資犯罪的最新司法解釋

針對民間借貸的泛濫和網際網路金融的泛華和無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下發《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

《意見》明確指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

一、非法集資的定義及特徵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非法集資的四大特徵: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二、對網際網路金融的影響

從上述規定看出,尤其是剛剛出臺的解釋,對富有創新精神的網際網路金融創新產生非常大的影響。尤其是對眾籌和P2P模式的影響極其大。簡要分析如下:

(一)對P2P的影響

關於P2P問題,之前央行曾經指出三條紅線,這些紅線其實就與非法集資有關。具體如下:

央行界定三類P2P涉嫌非法集資P2P平臺迴歸中介屬性中國式P2P網路借貸野蠻生長及其所遭遇的非法集資質疑,兩者界線有望進一步明朗化。

2013年11月25日,由銀監會牽頭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網路借貸與民間借貸、農業專業合作社、私募股權領域非法集資等一同被列為須高度關注的六大風險領域。

如何界定P2P網貸與非法集資的界限?人民銀行條法司相關人士給出了明確的風險警示,要求明確P2P網路借貸平臺的業務經營紅線。

央行對“以開展P2P網路借貸業務為名實施非法集資行為”作了較為清晰的界定:

第一類為當前相當普遍的理財-資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網路借貸平臺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物件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產生資金池,此類模式下,平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類,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即一些P2P網路借貸平臺經營者未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釋出大量虛假借款資訊(又稱借款標),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股票、債券、期貨等市場,有的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高利貸出賺取利差,這些借款人的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第三類則是典型的龐氏騙局。即個別P2P網路借貸平臺經營者,釋出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並採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後用於自己生產經營,有的經營者甚至捲款潛逃。此類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

央行條法司為P2P業務開展給出了三點風險警示,“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更不能實施集資詐騙。”

如何確保P2P平臺能夠迴歸撮合的中介本質?央行提出的方案是,建立平臺資金第三方託管機制。

“平臺不直接經手歸集客戶資金,也無權擅自動用在第三方託管的資金,讓P2P網路借貸平臺迴歸撮合的中介本質。”

在央行條法司上述人士看來,許多發生資金風險涉嫌非法集資的P2P網路借貸平臺,為了募集後有效控制和使用資金,在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開立賬戶直接歸集資金,對於資金的使用行為缺乏有限監管。

同時,央行還指出P2P網路借貸平臺應該加強資訊披露和風險提示,出借人應當對利率畸高的“借款標”提高警惕。

這意味著P2P網路借貸平臺應當盡到一定程度的稽核義務,並向借貸雙方當事人進行充分的資訊披露和風險提示。

對於出借人而言,央行指出,其不應過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貸回報,應當綜合考慮利息收入和資金風險,作出理性的投資選擇。

由上述看出,無論是央行官員劃定的界限還是兩高的解釋,都劍指非法集資,對於依靠平臺公平募集資金承諾回報,為己所用或為他人所用的P2P模式,都可能存在觸犯非法集資犯罪的法律風險。

(二)對眾籌的影響

眾籌有4種模式,股權類、債權類、回報(或獎勵類)及捐贈類。其中債權眾籌在國內體現為P2P這種形態,業界已經專門把其劃分為網際網路金融一個門類,因此,我們所說的眾籌是不包括P2P在內的俠義的眾籌。下面就分類進行分析:

1、對於回報類眾籌

如果規範運作,嚴格稽核專案發起人資質,對募集資金嚴格監管,該種模式採用的是預售 團購模式,目前是比較安全的眾籌模式,不會觸犯非法集資紅線,當然,一些利用該模式實施的虛假回報眾籌則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類中的集資詐騙犯罪。

2、對於捐贈類眾籌

如果規範運作,從事公益慈善或夢想幫助,則不存在法律障礙,反之,如果以此實施詐騙則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中的集資詐騙犯罪。

3、對於股權類眾籌

股權類眾籌目前是存在最大法律風險的眾籌模式,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資犯罪中(廣義的非法集資,最高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司法解釋把虛假髮行股份、擅自發行股份歸入非法集資犯罪大概念中界定)的擅自發行股份犯罪,該罪有兩紅線不能碰,一是公開(不限制人數,因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過200人(雖然有些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超過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則上不允許突破)。

縱觀股權類眾籌,如果採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須公開或者超過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觸犯擅自發行股份罪。我們看到部分股權眾籌採取了創新和保守的方式,採用實名認證的投資人,限於特定的投資人中間並不對外,然後採用線下一對一方式單談,再以合夥基金方式投入股權。但是,這種方式基於如何理解“公開”與“不特定”,作為眾籌監管機關的證監會目前還在調研中,如果套用2014年3月31日的規定,該方式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是最高院聯合頒發的,其他各級司法機關必須嚴格遵守,對於違反,或者四觸犯該法規的行為,監護機關可以向有關機構反映。對於司法機關不按照既定的規定審理案件的情形,若導致了他人損害案件的發生,是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