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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危害國家安全罪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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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危害國家安全罪解釋是什麼?

涉危害國家安全罪解釋是什麼

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對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共同特徵的概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沒有規定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具體處罰,刑法第一百零六條對此作出如下具體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之罪具體是指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罪、武裝暴亂罪、策動武裝叛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刑法規定犯上述各罪的,依照第一百零三條、一百零四條、一百零五條的規定從重處罰,即在各條規定的法定刑的上限範圍內處罰。

二、被認定為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可以判死刑的是哪些情形?

1、背叛國家罪;(《刑法》第102條)

2、分裂國家罪;(《刑法》第103條)

3、武裝叛亂、暴亂罪;(《刑法》第104條)

4、投敵叛變罪;(《刑法》第108條)

5、間諜罪;(《刑法》第110條)

6、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刑法》第111條)

7、資敵罪。(《刑法》第112條)

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中,除了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所有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都是由國家安全域性負責調查的,因為既然性質已經嚴重到危害到國家安全了,所以在這樣的犯罪活動當必然會涉及很多的國家上國家祕密,因此,像這種犯罪活動肯定是知道的人越少越好,否則大量國家祕密會洩露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