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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代位權構成要件是什麼 | 有什麼特徵?

債務債權 閱讀(2.09W)

一、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債的代位權構成要件是什麼,有什麼特徵?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2、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

3、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權人代位權的範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二、代位權的法律特徵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的到期債權的權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權。

2、代位權是債權人的法定的權利,它的產生、行使條件和程式都來源於法律的規定。

3、代位權主要針對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的消極行為。

4、代位權並非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請求權,其在債務人的履行期到來之前也可以為保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行使。所以說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一種保全人的法定權利的一種制度。

三、代位權訴訟的條件

代位權訴訟起訴書中明確說明,所謂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撫養、繼承等關係產生的請求權,以及勞動報酬、退休金、人身損害賠償等請求權。代位權訴訟起訴書需要滿足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券合法

2、債務人的債券已到期

3、債務人的債券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券

四、代位權的管轄

對於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合同法解釋》第14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之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已經簽訂有管轄協議,應當如何加以協調之問題。代位權訴訟管轄權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權訴訟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與協議管轄的法院不一致時的情況,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則不存在需要加以協調的問題。

五、債權人請求權的效力

1、對債權人的效力。

代位權的行使對債權人的效力主要有兩方面:其一,債權人因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要求債務人予以支付。其二,債權人有權從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處直接受領所履行之債。當然,上述債權人的權利以法院確認其代位權成立為前提。

2、對債務人的效力。

代位權行使的直接效果應歸屬於債務人。一旦法院通過裁判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則債務人不能就其被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作出處分,也不得妨礙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3、對債務人的債務人的效力。

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權利,一般不會影響債務人的債務人的權利和利益。因為即使不行使代位權,他們也要履行其應盡的義務。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後,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辯權,如同時履行抗辯權等均可以對抗債權人。尤其應當指出,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情況下,次債務人不能以債權人與其無法律關係為由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而必須應債權人的請求及時向債權人作出履行。

債的代位權,更確切地說,是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我國法律中保全制度的一部分。它是債權人的保護傘,只有在規定情況下,債權人才能行使該權利,其效力更是及於三種人。而關於代位權,自然會涉及它的法律特徵、訴訟問題以及管轄問題,小編已經在以上內容中作出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