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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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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民法總則》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有哪些的問題在《民法典》中有對應規定。由於代理人並無實際代理權而牽涉出來的案件、糾紛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經常發生,而表見代理的實質,就是無權代理。為了避免這種糾紛的產生,瞭解《民法典》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就變的尤為重要。下面聊天小編將會在本文中為你詳細說明。

民法總則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有一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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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見代理應當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見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與第三人締結民事關係。表見代理作為代理的一種,它就應當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則,則不成其為代理,而是表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只對締約雙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2、表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須具備成立的有效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背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如果表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麼該行為從一開始就不產生法律效力,又怎麼能夠轉嫁到被代理人身上呢?又從何談起被代理人承受該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呢?值得一提的是,這裡的“真實意思表示”,筆者認為,應理解為法律上的真實意思表示,即擴充套件到第三人根據表象完全有理由相信表見代理人所實施的民事行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領域,而不是僅僅侷限於事實上的意思表示真實。否則,如果出現表見代理人為故意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與善意無過失的第三人簽訂有損被代理人的權益的合同的情況,則會因表見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導致合同無效,使第三人的權益無法得到充分的保護。

3、客觀上須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見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並能夠使第三人在主觀上形成該代理人不容懷疑的具有代理權的認識。第三人作為該行為的相對方,其目的應是追求通過表見代理人從被代理人處獲得該民事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這就說明第三人在主觀上是相信該民事代理行為是有效成立的,該代理人是有代理權的。而第三人之所以會與該代理人為民事代理行為,其必然要求該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著一種使其對該代理人的代理權達到內心確信程度的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聯絡。只有這樣,法律才有必要設立表見代理制度來賦予第三人向被代理人追求民事代理行為法律效果的權利。

4、第三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仍與之簽訂合同,也不是由於自己疏忽大意,缺乏應有的謹慎而輕易將沒有代理權的行為人認作有代理權的人,而是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筆者認為,表見代理雖然不具備代理權,但卻賦予了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張民事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的權利,這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維護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有損人利己之嫌。依據我國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則,這必然要求第三人也給予被代理人一定的對價,遵守一定的遊戲規則,以達到法律對相互處於對立方的合法權益的保護的平衡。所以,這就要求第三人在主觀上必須表現為善意以體現民法的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並表現為無過失,以更好地保護在這場交易中處於弱勢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5、被代理人在主觀上存在過失。表見代理的這一構成要件,民法學界對此有較多的爭議。筆者認為,雖然表見代理不具備代理權,但卻具備了代理的表象,該表象使得第三人在盡到了法律上要求的對錶見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許可權的注意義務後,還無法預見到該代理人並不具備代理權或者該代理人的權利存在瑕疵。如果第三人和被代理人在主觀上均不存在過失,是不可能形成代理權表象的。表見代理制度既然規定了第三人在主觀上必須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即在主觀上不得存在過失,以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那麼,這就必然要求被代理人對於代理權表象的形成在主觀上存在著過失,以避免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在無過失的情況下受到損害,使得雙方在這場市場交易中處於同等的地位。如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在這裡,即使代理人已經越權行使其代理權,但由於被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授權不明,存在過失,形成了代理人未越權之表象,致使第三人誤以為代理人並未越權而與之實施民事代理行為,實際已構成了表見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 【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瞭解這五點之後,在實際生活中遇到類似的問題,應該謹慎小心。在此小編也要提醒大家,在簽署重要法律檔案時,應確定對方是否為本人,若不是,應確定其是否確實具備代理權,為自己,他人以及社會的利益負責。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